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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QZ00115-0200-2026-00001
    • 备注/文号:泉资规规范〔2026〕1号
    • 发布机构:博彩平台推荐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5
    博彩平台推荐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6-01-05 17:10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文化体育和旅游、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促进乡村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规范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规划和用地保障

      (一)在符合用地类型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结合旅游开发建设等合理需求,允许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少量的依托乡村的地域空间,利用乡村自然和人文资源开展的游览、度假、休闲、研学等旅游观光项目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

      (二)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用地倾斜支持力度,强化空间规模县域内统筹。按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允许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实际拆旧产生的建新指标中,提留不超过20%用于动态调补乡村新增潜力空间规模。

      (三)对符合县(市、区)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的乡村旅游项目,各县(市、区)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应积极统筹上级下达的增存挂钩奖励、考核激励等指标,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各类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需要。

      二、加强乡村旅游发展配套设施用地保障

      (一)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二)对于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三)在优先保障农业生产,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将现状合法、已用于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的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和农资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存放场所等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在年度特定旅游季节内,允许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土壤耕作层、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允许农用地临时用于公共停车,以满足游客峰值时期停车需求。

      (四)对乡村旅游所涉景区道路符合林业生产道路或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可以作为生态保留用地按照原地类管理。

      三、加强乡村旅游项目用地多途径保障探索

      (一)在乡村旅游集中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房屋,以合作或自办方式发展民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的,可以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规范的民主程序,协议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乡镇企业等用地,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等方式,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二)露营旅游休闲营地等文旅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二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四、加强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监管

      (一)加强部门协同,自然资源、文旅、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构建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投资、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等原则,协调开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督管理。

      1.文旅、农业农村等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落地前,要督促用地主体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空间适配,对不符合的项目,要及时通知用地主体,取消或调整项目。

      2.市资源规划局要依托省、市遥感监测图斑及各类专项行动等发现的疑似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每季度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巡查、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视情况予以通报,存在突出问题或重大事项函告县(市、区)政府。要联合文旅、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已审批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不定期开展抽查,适时进行预警、通报。

      3.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督检查,督促用地主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项目建成运营后,乡镇政府要负责项目用地的后续监管,严防未经审批改建、扩建。

      4.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日常监管,锁定重点区域每周开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整改并抄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承接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土地违法占用行为。

      (二)严格落实建立“动土报备”机制。任何形式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动土前,必须主动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备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施工。凡未经审批动土动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先行停工,责令恢复原状,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如制止无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抄告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承接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在违法建设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前,不予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

      (三)严格落实倒查责任制度。本通知下发后新增乡村旅游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生态红线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按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承接自然资源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履行重大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资源规划局书面报告违法情况。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5亩以上,或者因为重大典型问题被部级约谈或全国通报的,由市资源规划局审查县级责任落实。县(市、区)政府及时对项目业主单位和承担巡查监管责任的乡镇开展约谈、通报,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全面树立执法监察震慑力。对日常监管、巡查发现、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主管部门及承接处罚职能的机构要严格执法,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确保查处追责到位。加大对占用(破坏)耕地特别是侵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社会影响恶劣、上级督办的重大典型案件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案促治,查处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方,形成强大震慑力。

      五、加强规范乡村旅游项目宣传

      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以自媒体为载体的乡村旅游项目宣传行为,积极传递生态保护导向,强调项目对自然环境的保护措施,避免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的宣传;重点突出乡村特色导向,深度挖掘自然景观独特资源,适度控制新建人工景观宣传,探索低自然资源损耗高经济效益产出的发展模式。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6年2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4日。

     

     

     

      博彩平台推荐        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博彩平台推荐办公室              2026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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